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

发布时间:2014-09-13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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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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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省  妇  联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冀组通字[2010]14号

 

各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妇  联

2010年3月29日

 

 

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以下称大学生“村官”)工作,既注重激励保障,又强化竞争择优,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大学生“村官”队伍,根据中组部等12部门《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大学生“村官”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定期选聘制度,保证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规模适度

1、选聘规模和计划。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冀发〔2008〕14号)要求,每年在完成中央下达选聘名额的前提下,结合河北省实际确定全省当年选聘大学生“村官”数量。根据各市行政村数量分配选聘名额。所需费用除中央补助外,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支付。市、县不再自行选聘。

2、选聘时间和组织全省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进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前。选聘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统一组织实施。选聘名额、选聘办法、选聘条件提前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正面宣传引导,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应聘。高等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选聘程序和条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中组部确定的选聘条件,通过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主要选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是中共党员或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度。选聘对象确定后,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聘用关系及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细化管理考核、待遇保障、竞争择优、期满去向等方面的条款。

二、强化岗位培训,提高大学生“村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4、制定培训规划。省委组织部把大学生“村官”纳入整个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示范培训班。市、县两级要组织实施好大学生“村官”培训工作。大学生“村官”任职上岗前,都要安排岗前培训。聘用期间,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兼任乡、村团组织职务的,由共青团组织纳入农村团干部培训规划。参加培训情况,要作为大学生“村官”考核、推优的依据。

5、突出培训重点。大学生“村官”教育培训要针对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村经营管理知识、农业实用技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群众工作、进行自主创业等为重点,不断提高他们做好农村工作、带领群众创业致富的本领和能力。培训中要注重讲解“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介绍新农村建设情况和乡风民俗,传授开展农村工作的经验方法,帮助大学生“村官”尽快进入岗位角色,打开工作局面。

6、拓展培训渠道。依托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干部学院、干部培训基地、远程教育站点、团校等,大力加强大学生“村官”的系统培训。通过优秀大学生“村官”介绍体会、乡村干部传授经验、组织大学生“村官”实地考察学习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强化大学生“村官”的技能培训。教育、科技、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发挥优势,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大学生“村官”专项培训。高等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要结合大学生“村官”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研究生同等学力教育。

三、落实待遇保障,调动大学生“村官”工作积极性

7、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当地乡镇发放津贴的,大学生“村官”享受同等待遇。补贴、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以工资卡或存折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到艰苦边远县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8、落实社会保险。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具体办法按照《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9]1号)有关规定执行。

9、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对于到艰苦边远县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国家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补偿和代偿。我省所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大学生“村官”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按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省级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06]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大学生“村官”,必须在聘期内连续三年考核称职以上。

10、提供工作生活基本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工作、食宿等基本条件,帮助解决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组织对大学生“村官”进行体检。要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大学生“村官”人身安全。

四、加强跟踪培养,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作用

11、明确岗位职责。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对思想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大学生“村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竞选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委员。

12、发挥岗位作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和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大学生“村官”,主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任务,协助做好本村产业发展规划,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办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参与村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成员职务的,按照所担任具体职务确定工作职责。乡镇党委和村“两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大学生“村官”专业特长,明确大学生“村官”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分工。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团组织和妇联负责人。

13、实行结对帮带。乡镇党委要为每个大学生“村官”确定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进行结对联系帮带,面对面进行帮助指导,提高大学生“村官”能力素质,了解掌握思想工作状况,注意做好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经常深入调研,走访了解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14、注重实践锻炼。乡村党组织要给大学生“村官”压担子、交任务,帮助确定合适的项目和任务,鼓励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创业,并通过适当政策倾斜和市场机制办法,为他们提供支持,使他们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面貌多做工作、多办实事,使他们在具体实践中经受锻炼、干事创业。对大学生“村官”既要严格要求,又要鼓励他们放手工作,大胆创新。县、乡两级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可安排优秀大学生“村官”代表列席参加。积极推荐综合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大学生“村官”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团代会、妇代会代表人选。 

15、搭建交流平台。省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建立大学生“村官”网络交流平台,加强与大学生“村官”的联系交流。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当地政务网站、报纸、电视、广播设立大学生“村官”信息专栏,建立大学生“村官”网站,创办大学生“村官”工作报刊,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多种交流平台。县、乡党委要定期研究大学生“村官”工作,注重听取大学生“村官”的思想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设立专用信箱、热线电话,及时收集、受理大学生“村官”反映的问题;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根据大学生“村官”的特点,组织开展优秀大学生“村官”巡回报告、经验交流等活动,推广宣传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和创业经验,为大学生“村官”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创造条件。

16、强化管理考核。各地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考核,完善竞争择优机制,形成在实践中比干劲、比奉献、比业绩的鲜明导向,强化大学生“村官”苦干实干、创先争优的意识。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按照《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冀组通字[2009]49号)执行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续聘、奖惩、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重要依据。对大学生“村官”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发现不良苗头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加强正面引导。聘用期间,发展大学生“村官”入党的,必须在任职村履行入党程序;大学生“村官”必须在任职村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五、建立正常流动制度,拓宽大学生“村官”流动渠道

17、鼓励担任村干部。对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担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大学生“村官”,要鼓励他们长期在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上建功立业。留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仍然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可以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

18、择优选拔乡镇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各级党政机关要注重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村官”中招考公务员。乡镇机关从大学生“村官”中考录公务员,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24号)执行。符合选调生条件的大学生“村官”,招考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另行制定。报考公务员和选调生的大学生“村官”,须在聘期内表现优秀、考核称职,并经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同意。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19、扶持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立足农村农业实际自主创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各地要结合实际,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帮助和支持那些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要强化大学生“村官”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开展信息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将大学生“村官”创业纳入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总体部署。高等院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20、引导另行择业。对于聘期考核称职,不再留村工作或不参加公务员招考的,要帮助和支持其另行择业,择业前可免费参加一期职业培训;对于素质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予以解聘,引导其另行择业。鼓励和引导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用人单位,优先聘用(招用)具有2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

21、支持继续学习鼓励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结合办学实际,为大学生“村官”攻读研究生学位创造条件。

六、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领导

22、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由组织、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扶贫、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工作任务繁重的,可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有关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重要政策、重要事项、重要活动,要集体研究决定,统一组织实施。

23、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共同抓好大学生“村官”工作。组织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报考公务员、研究生,另行择业,人事代理,户籍管理,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生活补贴等配套保障政策的制定、解释、检查、落实工作;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大学生“村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大学生“村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参加村委会选举等工作;农业、林业、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利用部门资源开展大学生“村官”专项培训,指导大学生“村官”参与现代农业、林业建设和扶贫开发等工作。

24、落实管理责任。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大学生“村官”的宏观管理,指导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共同做好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市两级负责规划协调、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大学生“村官”档案资料,做好考核工作,落实跟踪培养措施,提出选拔任用意见;团县委主要负责大学生“村官”的联系服务等工作。乡镇党委、团委和村党组织负责具体管理、联系、服务等工作。